金华市2008年度计划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需征收婺城区汤溪镇汤溪村、上徐村集体土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08]第0469号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婺城分局会同汤溪镇人民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婺城分局提出。
三、经依法补偿、征地费用全部支付到村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交地。
特此通告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婺城分局
200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