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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山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27   发布部门:   【打印】 浏览次数:292  信息来源: 作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山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68号)、《关于开展2009年度矿山年检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1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及要求

在金华市范围内所有矿山企业按以下要求参加年检。新设立采矿权的矿山企业,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当年接受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下一年度接受年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1年以内的矿山企业不参加年检。此类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或换证时,先由年检机关按年检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再予办理延续或换证手续。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本级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由采矿权人到市国土资源局参加年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到原发证单位参加年检。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1、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

3、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情况;

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

5、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情况;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7、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8、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年检的程序

(一)采矿权人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年检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年度报告书(编写内容见附件);

2、地下开采矿山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露天开采矿山的采掘工程平面图,资源储量有关资料;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经审核后退回);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6、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7、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年检机关对采矿权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检,抽检率不得低于30%。年检机关应当建立采矿权人年检工作档案。

(三)年检机关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结果予以公告,并向原发证管理机关备案。

(四)省级发证需年检的矿山,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通知矿山企业,按要求收集企业报送的资料,于2月15日前报市局统一受理年检。

(五)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年检工作,并按要求搞好年检工作总结并上报市局;市局将根据要求进行抽检,并于4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全市年检工作总结报告。

四、年检结果及处理

(一)年检结束后,对合格的矿山在采矿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对年检不合格的矿山,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经复查通过验收的,可视为年检合格。对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定为年检不合格,并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应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年检机关发现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或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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