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0]049号
经批准,位于市开发区环城南路以北,市人民检察院以东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划拨给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文号:金开土供[2010]1号),该宗地土地用途:行政办公用地,土地面积3841.0平方米。东至:清华苑;南至:环城南路;西至: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北至:红旗房地产。
现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限内向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未在公告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按规定予以注册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汪树富 龚晨
联系电话:057982437086 057982468183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