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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的资产管理

发布时间:2004-02-19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打印】 浏览次数:2723  信息来源: 作者:
   

土地不仅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最基本的自然资源,也是一种宝贵的资产和财富,它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特性。土地作为一种资产管理,由来已久,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关注的问题。

 

一、地租管理

 

    地租是土地商品化和土地产权分化的产物。地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原指土地出租所获得的报酬。当今经济当中的地租已不仅限于土地,而指物主将其一切不动产(土地、房屋、生产要素、环境等)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利用而获取的报酬或收入。

 

    按广义地租(租金)可分为三种形式:

 

    1、契约地租或称商业地租。是租赁双方通过契约(合同)的形式,规定承租人为占用物主的土地、不动产支付的租赁金额与期限。

 

    2、地租是指利用土地资源应支付的经济报酬。主要包括土地场地及其优良设施地租、位置地租及因土壤肥力或场地质量等带来的地租。

 

    3、经济地租,即利用土地或其它生产资源所得报酬扣除所费成本的金额,即超过成本的纯收入(实际包括平均利润和超额利润两部分)。经济地租又可分为: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垄断地租和非农业用地地租四种形式。

 

二、地价管理

 

    地价一般理解为土地价格。所谓土地价格可以解释为购买土地所有权的价格。具体为出让土地所有权应取得的补偿或取得土地所有权应支付的代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的出让,也存在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二者都是商品范畴,都是有偿行为。

 

    所谓地价行政管理是指根据地价本身运动的客观规律和外部环境,为发挥其良性调节作用,而采用特定的行政手段和行政原则,对地价运动过程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等各种职能活动的总称。具体来说,包括地价评估制度,颁布地价行政管理法规,建立地价管理制度和管理休制,计划、组织、指挥和控制地价的制定、调整和执行等内容,以充分发挥地价对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调节功能。

 

三、地税管理

 

    税收是国家依法强制地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的实物或货币,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所谓地税是源于土地的总价值,是把土地作为财产的征税。

 

    地税行政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或土地行政部门(有的地税由地政部门代为征管)依据国家有关税法及地税政策及其有关制度规定,为实现地税分配关系,指导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行使征税权力和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协调和监督工作。

 

    我国现行地税的税种有: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公民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幅度定额税率,以纳税人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的依据。其每平方米税率为:大城市0.5條0元,中等城市O.4?元,小城市0.3?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O.2?元,每个档次由地方政府依据土地所处的位置的级别确定高低不等的税率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土地增值税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交易程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增值额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征收的税赋。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的金额后的余额。

 

3、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一次性征收的税赋。

    耕地占用税的税率采用定额税制。应缴税额是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的每平方米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税额标准的确定是以所在县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具体标准为人均耕地面积≤1亩,每平方米2-10元;>1且≤2亩,1.6-8元;>2且≤3亩,1.3-6.5元;>3亩,l-5元。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执行《耕地占用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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