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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的有限意义

发布时间:2004-03-25   发布部门:中国经济时报   【打印】 浏览次数:2592  信息来源: 作者:
   

在由别人主宰形成的失地补偿中,农民得到的收益极其微小。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将于5月起正式实施,今后凡是征用农民承包土地中涉及安置补偿等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农民有权提出听证。今后各地拟订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国土资源管理行为,必须依法组织听证。(3月18日《信息时报》)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失去了土地,农民就失去了生活的源泉。但是,近年来,各地声势浩大的圈地浪潮中,广大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据全国政协委员刘民复的统计,1997年到2002年,六年间耕地净减少6164万亩。耕地损失造成除降低粮食生产能力,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外,严重地损害了农民利益,形成了一大批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的“三无”农民。有的地方政府或政府支持的“公司”强行圈地,个别地方甚至动用警力和农民发生冲突。(3月8日人民网 )针对非法圈占土地情况,国土资源部曾要求各地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减少数量、压缩规模、提高质量。但是效果不佳,大量圈地仍在进行。


按照目前的土地政策,农民耕种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个体农民并不是土地的真正所有人,不具产权。但是,按照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合法承包耕种土地的农民是土地的合法经营者,他们维持生计的大部分收益均来自承包地。任何对农民使用土地使用情况的变更,就是对于承包合同的变更,作为合同当事一方的农民当然应该有发言权;而且,土地变更,农民是第一利益相关人,变更首先得征求农民的同意,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说法,作出合理的安排,给予合理的补偿,不要使土地被征用的农民的生计因为征地行为而受到过大影响。但是很遗憾的是,近年来汹涌的圈地潮中,利益受到最严重影响的农民却被排除在谈判之外,剥夺了发言权甚至知情权,任由别人来作出各种不符合农民利益的决定。在由别人主宰形成的失地补偿中,农民得到的收益极其微小。


将听证制度用于征地工作中,赋予农民提出听证和参与听证的权利,给农民的是知情权、发言权,对于农民维护土地权益,很有积极意义。


但是,土地征用对农民权益的侵害,听证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是集体所有制,个体农民并不具有土地产权,因而即使实行征地听证制度,农民得到的也仅仅是知情权,发言权已经有限,而讨价还价的权利几乎不大可能。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主体实际上处于缺位状态。单个农民不具有产权,乡村干部“理所当然”地充当了产权所有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的代理人)角色。在征地占地的一系列交易中,与国家或征地企业谈判的是乡村干部。在这些代理人身上往往会发生代理人机会主义败德行为,他们为了自身利益,往往牺牲农民的利益。据统计,土地被征用后的收益,地方政府大约获得60%-70%,村级集体组织获得25%-30%,真正到农民手里已经不足10%。(《中国建设报·中国楼市》3月18日),这突出地体现出农民因不具产权、因而不能直接与土地征用者谈判导致的利益损失,也体现出所谓的代理人在土地征用中乘机满足自身或部门利益的败德行径。


因此,要让征地行为中利益受到最严重影响的农民的利益真正能够得到维护,就必须改变农民在土地面前的无产权状况,让农民能够以土地产权所有人的身份,直接与征地者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签定产权转让的协议。如果没有农民的同意,产权转让就不能进行。如此,则针对农民土地的侵权行为定会大大减少土地征收成本提高也必然会遏制对土地的疯狂圈占行为,根本上有利于保护耕地。要作到这些,需要对农村土地的产权性质,作重大调整。在《宪法》已经保障私有合法财产的今天,将农村土地真正划归农民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予以保护,理当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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